WTO規則體系給工商企業帶來的好處以及由此獲得的優勢可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一)從貨物和服務出口商的角度;(二)從原材料、其他中間產品和服務進口商的角度。
WTO對貨物和服務出口商的好處
1、市場準入的安全性
在貨物貿易方面,WTO對其發達國家成員的幾乎全部關稅和發展中與轉軌經濟國家的絕大部分關稅已作出約束。每個成員必須在入世之初提交改善市場準入條件的關稅減讓時間表,這樣確保了市場準入的安全。至于服務貿易,WTO成員也作出有約束力的承諾,不對服務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市場準入實施超出各國服務貿易承諾時間表明確的條件和限制之外的措施。約束關稅和有約束力的承諾,使得出口產業能在更為確定的條件下制定投資和生產計劃。
2、市場準入的穩定性
WTO體系要求所有成員實施各種協議規定的統一規則,為出口市場準入提供了穩定性。所以,每個成員都有義務確保其海關應稅估價、商品檢驗、發放進口許可證等方面的規則符合WTO相關協議的規定。
對進口原材料和其他中間產品的進口商的好處
WTO協議的統一規則為出口產業提供了及時和以競爭成本進口原材料、中間產品和服務的保證。而且,關稅約束也起到了讓進口商放心的作用,他們的進口成本不會因征收更高的關稅而增加。
WTO賦予工商界的權利
除上述好處外,WTO體系還賦予工商企業一些權利。這些權利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國內生產商和進口商相對于政府的權利;第二類則是出口企業在進口國政府當局對其實施限制時保護自身利益的權利。
國內生產商和進口商的權利
WTO成員政府有義務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中明確賦予國內生產商和進口商某些權利。例如:海關估價協議要求成員政府通過立法保證進口商:1)在海關當局懷疑其申報價值的真實性與準確性時,有權對其申報價進行解釋和說明;2)要求海關當局出示拒絕接受申報價格的書面理由,以便據此向高一級管理當局提出上訴。3)除非國家法律另有規定,進口商享有要求政府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許可證的權利。
出口企業的權利
WTO協議為出口企業創造的權利之一是在進口國為征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進行的調查中舉證的權利。當進口國當局拒絕出口企業行使權利時,企業不能直接要求進口國當局予以補償。出口企業只能把此事報告本國政府,由本國政府與進口國政府通過雙邊磋商解決,或投訴于世貿組織,進入爭端解決程序。
本文為WTO信息專家Dixon Yeboah博士在“中國企業WTO信息查詢利用研討會”上的發言稿
(中改院WTO信息查詢中心 葉秋霞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