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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員的基本權利 :
◆在142個現有成員中享受多邊的、無條件的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
◆享受其他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發展中成員可享受一定范圍的普惠制待遇及發展中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和程序,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享有成員利用各項規則、采取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WTO成員的基本義務 :
◆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根據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
◆根據WTO有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
◆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根據WTO爭端解決機制與程序,和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增加貿易政策和有關法規的透明度。
◆按過去3年中,本國/地區貿易額在世界貿易總額的比重,繳納一定會費。
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 WTO信息查詢中心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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