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5日國家經貿委主任李榮融在今天召開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分流促進再就業工作經驗交流會”上提出,就大多數國有企業的改革情況看,前一階段的主業輔業分離還存在一定的局限,分離之后的單位多數還是純國有企業,在制度創新、機制轉換和科學管理等方面還難以完全適應市場要求。他要求,國有企業在主輔分離改革中要實行輔業改制,分離出去的輔業要改制為產權多元化的經濟實體,使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
據介紹,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8個部門近日印發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嘗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的職工。改制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一、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二、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三、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以上,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8部門的這一辦法還對理順分離企業的三個關系做出相關規定。一是理順產權關系。輔業改制可以選擇兩種形式進行,一種是繼續保持國有控股地位,一種是非國有控股或其他非國有的企業組織形式,這兩種改制形式都要求必須實現產權多元化。二是理順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對分流安置到非國有企業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繼續保持國有控股性質的改制企業,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員也要與原主體企業變更勞動關系。改制企業可用國有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程序報批后減沖國有資本。三是理順改制分離企業與原主體企業的隸屬關系。原主體企業與改制企業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不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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